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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4]25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4-05-08 公开日期:2004-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代经济科技理论公修课程培训的对象、内容、培训方法以及考核要求、效用。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常人发[2004]25号

 

 

 

 

 

常人发[2004]25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省人事厅《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苏人发[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任务

开展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是全面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科学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对象

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委托地方管理的部、省属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含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的技术工人)。

三、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较快和不同岗位技术工人的知识结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技术工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教材、统一大纲以及培训和考试分离的原则,采取以技术工人参加培训班(半脱产或脱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指技术工人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累计时间,原则上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周期一致(按常人发[2002]85号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为每聘期不少于40学时;中级工、初级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为每聘期不少于30学时。对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需申报升级培训考核的,须同时报名参加30学时的本轮继续教育培训。

五、继续教育组织与管理

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事局工考办组织实施与管理。市人事局工考办负责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委托地方管理的部、省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各辖市人事局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其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报市人事局工考办备案,考试卷报市人事局工考办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工考办统一核发。各单位应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实施计划;检查、考核本单位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六、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管理

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经市或辖市人事局工考办审核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用以登记和记载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

七、继续教育统计

市人事局工考办对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八、继续教育检查、考核、奖励

市人事局工考办定期对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升级培训考核、技师及高级技师评聘、单位聘任技术等级岗位、兑现工资的必备条件。技术工人如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在下一聘期续聘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各培训点要严格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加强师资配备,注重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效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培训点以及认真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其制度化、正常化,使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服务。

二ΟΟ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技术工人  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414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王             共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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