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编办《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8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办发[2004]17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4-03-25 公开日期:2004-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管辖、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字体及刻制程序等作了规范和明确。
关于转发市编办《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办发[2004]17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编办

《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市编办《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325

 

 

 

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辖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以及市委批准的市编办“三定”规定(常办[200140)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章管理系统实施协调会议纪要》(200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市和辖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缴销的管理机关。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制发和缴销实行分级管理。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辖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分为法人印章(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除财务专用章外,一般都为圆形。

    市、辖市和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部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直径为4.2厘米,内设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专用印章如为圆形的,直径也为3.8厘米。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除部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直径为4.0厘米,内设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专用印章为圆形的,直径一般也为3.8厘米(合同专用章直径最大不得超过4.5厘米)。

    党委机关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党徽。市、辖市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党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内设机构印章中的内设机构名称和专用印章中的“××专用”等字样,刊在党徽或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钢印规格一般与法人印章相同。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印章所刊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市、辖市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冠市或辖市的名称;市辖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冠市和区的名称;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冠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的名称;辖市乡镇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冠辖市和乡镇名称;直接冠常州市名称的区属事业单位、直接冠市和区名称的市区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冠辖市名称的乡镇所属事业单位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复印件。

    有国际交往的事业单位印章,需标用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刻制中文和外文,外圈为外文,内圈为中文。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选用的质料,应符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印章的刻制程序

    市、辖市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分别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出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注明规格、式样的《常州市公章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内设机构印章、钢印只准刻制一枚,专用印章因工作需要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依序编号加以区别。

    五、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市或辖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按本意见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启用后,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上缴原印章。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印章遗失,经媒体公告,公开声明作废后,可按本意见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党政机关机构撤并、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将全部印章上缴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印章,要办理上缴手续。印章销毁的,留存印模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在公章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

    六、原有印章的处理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使用的印章规格、式样、名称、文字、文体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的,应按本意见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上缴原有印章。

   七、附则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印章制作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机关内设处()室印章的制作和管理仍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原有关于印章管理的文件不再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