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国土资源部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312号),对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执行部、省厅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
一、编制范围
以辖市、区为编制单元,分别制定矿业权设置方案,对辖区内市、县级发证的已设置、拟设置采矿权进行系统规划,并对本辖区省级发证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区各区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赋存及开发实际情况,可以不单独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但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矿业权设置意见。
二、成果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部55号文附件编制要求编制,提交规定成果报告和图件。
对已设采矿权部分,须论证现有采矿权设置布局的合理性,提出整合和处置意见。
对拟设采矿权部分,重点应解决区块预留及矿业权布点的前瞻性、科学性,以符合各项规划为前提,统筹考虑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其它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极强,各地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论证,务求使矿业权设置方案满足合规性和可操作性要求。
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编制完成本辖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附件:《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312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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