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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廉政监督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824/2011-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国土资发[2011]63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生成日期:2011-08-19 公开日期:2011-08-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廉政监督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廉政监督机制的意见
常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常纪发[2011]25号),以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检发[2003]44)的要求,结合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廉政监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规范土地收储行为、防范廉政风险为目标,以强化监控为手段,逐步形成符合实际、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保障权力正确行使,促进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构与机制
  (一)完善土地收购储备监督小组。聘请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纪检执法干部,与我局纪委监察室同志共同组成土地收购储备监督小组。组长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每季度轮换担任,联络员由我局监察室主任担任。
  (二)监督小组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国土局共同领导,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三)实行定期与不定期例会或专题会议制度。定期例会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二(遇特殊情况顺延)举行,由组长召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落实。不定期专题会议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请,或由组长直接提议召开。监督小组成员三人以上到会,方可开会。
  三、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
  (一)监督小组可对收储工作中的土地收储及征收项目等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中介评估业务、资产租赁业务、拆迁安置等工作实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二)监督小组应积极帮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展预防调查,查找职务犯罪的风险、隐患,并有权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权力运行配置、决策流程规范、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监督小组应积极协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抓好廉政风险防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举办讲座、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等活动,提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监督小组可应市国土局纪委、监察室邀请对市国土资源系统其他业务工作开展临时性监督。
  四、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听取汇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向监督小组提供有关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并主动汇报有关土地收储及征收项目等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中介评估业务、资产租赁业务等工作情况,提供工作资料,如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情况、前期调查、资产评估情况,以及收储价格确定、资金安排、拆迁安置依据等。监督小组通过例会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实行程序性审查。对一事一议的事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文书、会议纪要等。对无相关文件明确的上级指示或精神要求,应在监督小组会议上予以客观陈述。
  (二)共同评议。监督小组审核有关工作时,组长单位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统一意见后,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关文件上签字或备注。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结合监督评议机制建立完整的记录制度,每次工作例会要做到详实记录。记录内容主要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项目内容、审议过程、提交审议方观点及答复、监督小组的质询问题,以及监督小组的最终意见或建议。
  (三)跟踪检查。对已经办理尚未完全解决的有关问题可实行跟踪督查;对应办理但因相关原因久拖不办的,要及时提交监督小组会议研究督办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土地收购储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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