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市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中的行政行为,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准确性,经局研究讨论,对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闲置土地清理与上报
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监督。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际,各辖市局、分局组织国土资源所开展闲置土地日常清理,建立工作台账,对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常政发[2008]145号)确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对每一宗疑似闲置项目,结合土地利用条件和实际使用状况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上季度清理的疑似闲置土地清单报至市局。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
对疑似闲置土地清单上的建设用地项目,各辖市局、分局组织开展闲置土地认定具体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或摄像,用地范围勘测图;
3、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供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材料,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部门出具的审批材料;
4、其他需要收集的相关材料。
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由监察支队或大队制作,用地范围勘测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队伍负责现场勘测后出具。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对调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构成闲置的用地项目,辖市局、分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提前向用地单位发出《限期动工通知书》。
(二)调查认定后对于未开发利用满一年的闲置土地,依法征收闲置费;对于未开发利用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法实施无偿收回。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的处置由市、辖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大队具体实施:
1、受理。接受土地利用部门移交的调查认定闲置时间满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名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对照标准对证据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3、调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完善、不充分的,做好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4、决定处理意见。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条件的,经会审讨论决定同意后决定处置。若不符合处置条件,撤案处理。
5、告知。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闲置土地上设定抵押权的,同时向抵押权人发送《闲置土地处置告知函》。
6、处罚决定。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其中,无偿收回的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公告时间15天;公告后向当事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并将收回决定抄送利用、地籍、法规等部门备案,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7、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当事人依法履行或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结案。
四、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抓好抓实。各辖市局、分局要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班子,建立完善处置工作台账,做好本单位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清理上报和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利用、执法监察、地籍、勘测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联系,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文书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文书
目录
1、限期动工通知书
2、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一)
3、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二)
4、闲置土地处置告知函
5、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报表
6、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7、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8、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限期动工通知书
常国土[ ]闲通字号
: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方式取得位于的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距离约定的开工时间已不足月。按照常国土[ ]出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常国土[ ]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加快组织开工建设。逾期仍不开工建设,构成闲置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的土地闲置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辖市局、分局印章)
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一)
常国土[ ]闲处字号
: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方式取得位于的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土[ ]出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常国土[ ]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你(单位)须于年月日开发建设,而你(单位)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已满1 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土地闲置行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实际闲置月份征收,不足1个月计1个月,年征收标准为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评估价值(万元)的20%。你(单位)未开工建设时间为,土地闲置费计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二)
常国土[ ]闲处字号
: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方式取得位于的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土[ ]出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常国土[ ]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你(单位)须于年月日开发建设,而你(单位)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已满2 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已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收回原给你(单位)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告知函
常国土[ ]闲处字号
:
经调查认定,坐落于的土地已构成闲置土地,面积平方米,闲置时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本机关将对该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因你单位享有该宗土地的抵押权,现通知你单位及时与本机关联系,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并请及时与闲置土地使用者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月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
常国土[ ]闲处字号
用地单位
|
土地坐落
|
供地文号
|
供地时间
|
供地面积
|
供地用途
|
约定开工时间
|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基本情况及拟订的处置方案
|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监察支队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利用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
市人民政府
批复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常国土[ ]闲处字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方式取得位于的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土[ ]出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常国土[ ]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你(单位)须于年月日开发建设,而你(单位)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已满1 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属土地闲置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实际闲置月份征收,年征收标准为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评估价值(万元)的20%,计元。
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土地闲置费缴至。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月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因土地闲置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机关决定解除(撤销)常国土[ ]出(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收回原出让(划拨)给坐落于。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土地面积平方米。
特此公告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常国土[ ]闲处字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方式取得位于的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土[ ]出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常国土[ ]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你(单位)须于年月日开发建设,而你(单位)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已满2 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如下:
收回原常国土[ ]出(拨)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给你(单位)坐落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方米。
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到本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方米。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本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
如不服本收回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或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月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