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土资发〔2005〕7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核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7号)和省厅《关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44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地类变更工作规范开展 土地调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是土地调查的主要方式。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地籍基础数据与图件,是政府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现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资料。在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中,涉及土地地类的认定与变更,不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技术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在土地调查工作中能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准确地界定土地类别,不仅关系到地籍基础性工作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土地审批、开发复垦、土地评估、规费收取、执法监察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在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程和工作规范,实事求是,把握标准,确保土地调查的成果质量,力求使土地调查形成的基础图件和数据与实地相一致,为“以图管地”奠定牢固的工作基础。 二、健全制度,重点监管,确保地类变更工作有序进行 在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中认真确定土地类别,对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的类别适时进行变更,总体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分类》等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办理。要在确保数据、图件、实地“三一致”的原则下,实事求是地进行地类调查,对照政策规定,核实变更原因,确定变更类型,按规定要求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标绘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量算变更地类面积,整理形成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以此为依据,变更土地统计台账、土地统计簿、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地类调查中,地类变化情况必须实地跑到、看到、量到;核实地类变更原因,必须认真查找有关资料,找出政策依据,然后据实变更。 各地对于一些敏感的地类变更,比如耕地减少、未利用地增加等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类变更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这些土地在利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地类发生变化,确需进行地类变更的,应在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省统计汇总期2个月前,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专题请示,并填报有关调查表格(表式附后),在经专业队伍实地核查并经省厅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统计,否则,不得纳入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汇总中。 目前,我省需要重点监管的地类变更有: 1、耕地因建设占用需变更为建设用地的; 2、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因自然灾害、采矿、挖煤等原因造成损毁需变更为未利用的; 3、耕地因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需变更为其他农用地的; 4、未利用地因开发复垦需变更为耕地的。 三、创新机制,严格管理,确保地类变更工作质量 要从创新管理机制入手,确保地类变更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需上交省厅的200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上交时限上报。经验收不合格的要待图件完善合格后方能用于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的审核工作。 省厅将于近期内分批对从事地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每个市及县(市、区)至少要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地籍工作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者经办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的审查意见和报批材料无效。 对于在岗的地籍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严格执行地籍管理业务规范的各项规定。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凡涉及到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认定的,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错误责任追究制。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或授意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更改地类和面积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更改统计成果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压制。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要深入开展地籍管理“双强单位”和“双优个人”的争创评比活动,通过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保证地类变更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申请地类调整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五年三月 十 日 申请地类调整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 单位:亩 序号 图幅号 权属单位 图斑号地块号 地类号 实地现状 面积 发生变化时间 变化主要原因 备注 注:集体土地填至乡(镇)、村、组;国有土地填至使用者;地类号及实地现状填至三级类。 调查员: 检查员: 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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