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土资发[2006]92号
各辖市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完成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52号)和《关于推进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国土资发[2005]95号)文件精神,现对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项目立项的要求
凡是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环境整治要列入先立项整治范围,确保2010年前完成。
1、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环境整治项目要先立项申请,立项时先填立项申请表(表一),经各辖市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经现场踏勘审查后予以确认。
2、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及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特定的性质及现状,不予立项。以前已列入部、省、市各级重点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不得再重新申报。禁采区内废弃露采矿山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整治的项目,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治理不得超过二年。
3、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整治以土地复垦或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有矿山原建设用地征(使)用手续;(2)在1996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反应的地类为工矿用地;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现场确实为矿山建设用地的,必须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出具该项目的情况说明及废弃露采矿山的特定性质和现场确认文件。并经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局、分局审核地类。
4、各辖市局、分局提供整治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地籍信息和现状照片。
二、整治项目的实施
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环境整治项目经市局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按常国土资发[2005]95号文件规定(申报程序、招标、监理等制度)组织实施。各辖市局、分局协调配合。编制的《整治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1、镇政府按照批准的《整治方案》组织招标,招标方案及评标人员分别报市局、辖市局、分局审查、备案。
2、中标的施工单位按照《整治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分别报市局、辖市局、分局备案。
3、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环境整治项目分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恢复三种类型,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评估、监理、造价预算等方面的要求是:
①对于砖瓦窑的土地复垦整治项目原则上不做《整治方案》和地质灾害评估,但必须符合土地复垦开发项目验收的要求。
②对于整治项目中属生态恢复和复垦成农用地类型原则上不做地质灾害评估,但必须做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③对于整治成建设用地的整治项目,镇政府要按照辖市、区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先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再编制《整治方案》。
④对于矿山环境整治成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恢复地的,各辖市局、分局都要做工程造价预算,镇政府根据造价预算再组织招标。
凡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和地质灾害评估的项目,都要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评估、监理、造价预算的单位。
4、矿山(宕口)整治中,山体坡面整治复绿和平面平整(种植),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设计进行整治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防止以整治为名进行破坏山体植被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整治项目的验收
1、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整治项目以山体坡面整治复绿和平面平整(种植)为主,依据《整治方案》的设计和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对照验收。
2、镇政府向辖市局、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后,辖市局、分局先初验并填写表(二)中相关内容和签署验收意见,然后报市局验收。
3、由市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到辖市、区项目现场按验收表(二)内容实地勘测和认定项目的地类、数量、质量;同时辖市局、分局提供该项目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整治后的现状照片。由联合验收组签署项目验收意见,报市局会审核定土地置换指标。
4、生态恢复类的验收标准,参照省厅矿山整治验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虽不能进行土地置换和作为建设用地,但同等享受矿山生态恢复的绿化面积统计和苏政办发[2005]8号、常政办发[2005]52号文件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环境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应规范整治工作,严把审批关。
1、将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整治成建设用地的土地置换审批手续,由各辖市局、武进分局、新北分局根据市局核定置换指标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局备案,其他区由市局报市政府批准(表三)。未经批准和未进行矿山整治的置换指标不得使用,一旦发现查实,不但取消当年度(或扣除下年度)土地置换指标,而且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使用置换指标审批的新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必须是同类性质土地置换,即复垦成耕地的可置换使用耕地,复垦成农用地的,只能置换使用农用地。
3、凡矿山整治项目获得的土地置换指标,原则上就地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4、经市、辖市、武进区、新北区政府批准使用的整治项目土地置换指标,使用时要落实苏政办发[2005]8号、常政办发[200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余量资源的收入、开垦费等整治资金政策。凡是来自于矿山环境整治政策的资金必须用于矿山环境整治,负责矿山环境整治的职能部门,每年安排矿山环境整治时,都要上报三种类型项目立项计划、经费安排等情况。
5、鼓励企业、个人参与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对直接整治成可利用的建设用地,各辖市、武进区、新北区可按照存量土地的供地政策办理用地手续,报市局备案;其他区用地手续由市局办理。
6、废弃露采矿山和矿业废弃地环境整治工作涉及资金投入大、环节复杂、层次多,望各地建立严格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如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厅地环处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45份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立项申请表(表一)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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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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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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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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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涉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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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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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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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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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类型 |
建设用地 亩 |
耕地 亩 |
生态复绿 亩 |
园地 亩 |
预计投入经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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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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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地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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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土地
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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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情况
(所有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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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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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用地
单位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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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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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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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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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
(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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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矿山(宕口)现状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帖在本表4页。
2、本表作为“验收”依据,一式三份报市局(原件)。
3、本表由辖市局、分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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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区域
基本情况 |
年 月 日(盖 章) |
镇政府
意 见 |
年 月 日(盖 章) |
辖市局、分局意见 |
年 月 日(盖 章) |
辖市、(区)
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盖 章) |
市局意见 |
年 月 日(盖 章) |
常州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立项
申 请 表
辖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制
二OO 年 月 日
贴现状照片
贴土地现状图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验收申报表(表二)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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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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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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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方案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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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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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面积 |
亩 |
项目区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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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面积 |
建设用地 |
亩 |
耕地 |
亩 |
其它地 |
亩 |
生态复绿 |
亩 |
园地 |
亩 |
亩 |
整治前 |
整治后 |
图斑号 |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图斑号 |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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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局、分局
初审意见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盖 章) |
市局验收意见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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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局、分局
初审人员签名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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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验收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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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会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 章) |
备 注 |
1、附整治后现状照片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2、本表为审批要件,一式六份,返辖市、分局三份(原件)。 |
贴整治后现状照片
贴整治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常州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验收
申 报 表
辖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制
二OO 年 月 日
常州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土地置换
审 批 表
辖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制
二OO 年 月 日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土地置换审批表(表三)
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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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总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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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情况:
辖市局、分局耕保、地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辖市局、分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辖市、(区)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备 注 |
1、审批时本表必须附“立项申请表和验收申报表”各一份。
2、按照审批权限报市局存档一式三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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