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了加强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文,特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中的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整理、环境复绿、覆土工程等。
3、本规程适用于常州市辖区范围内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 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园林绿化资质。
5、 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6、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作为建设用地验收的应按照苏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作为农用地验收的应按照苏国土资发[2006]122号《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二、基本规定
1 、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⑴、从事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⑵、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检测;工程中所用的材料、种子、苗木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⑶、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⑷、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2 、 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⑴、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报告、设计(变更)方案要求;
⑵、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⑸、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⑹、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观感质量验收主要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量,凭实际经验反映工程外表的质量。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综合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4、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
5、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验收专家库,验收专家库的人员应由地质灾害治理、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由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6、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七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8、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9、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⑴、经返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⑵、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⑸、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三、质量验收层次划分
1 、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层次原则上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⑴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景观效果的整治区域,可按宕口、治理单元(区块)划分;
⑵、 分部工程根据专业性质、治理部位,可按坡面、平面、台阶等进行划分。
⑶、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功能等划分为清坡、削坡、地形整理、填方、截排水沟、喷灌系统、挡墙、喷播、鱼鳞坑、覆土等。
2、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分阶段进行验收。
3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主持验收。
6、竣工预验收可以由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量,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资料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后,确定具备验收条件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后七日内向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后七日内进行预验收。
7、竣工验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组主持验收。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竣工预验收通过并确认有关各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工程决算结束后七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验收。
8、移交验收由当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移交验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人工养护(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期满后进行;移交验收的重点是对治理后的工程安全、绿化效果(植被生长和护坡能力、景观生态协调程度、群落演替和进化潜力)等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四、验收流程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流程见附图1
2、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流程见附图2
3、验收组织与分工见附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