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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24/2008-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国土局
生成日期:2008-04-03 公开日期: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土资源

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信访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市信访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印发

共印25

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信访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为局信访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直接办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信访案件,向各辖市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转办、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各辖市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件的签收和登记

第三条  我市国土资源信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受信范围签收、启封群众来信。对于特快专递、挂号信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及时妥善处理。

启封信件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四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管理部门均应当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人情况、反映主要内容、信访性质等事项,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  群众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涉及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接件人应及时交信访管理部门登记。信访工作人员在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后,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

第六条  群众来访、来电涉及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接访(电)人应当认真听取来访、来电人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填写信访登记表。

第七条  对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信访件,信访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信访登记。信访登记除第四条表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交办、转办的单位。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统一登记后,信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和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本部门不予受理,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部门制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制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事项经过复核办理终结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制作《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对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制作《信访事项转送》,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提出。

(五)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填写《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前款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和转送等情况,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九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属于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转办的,除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外,还应当将受理情况书面回复原交办、转办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将信访件退回原交办、转办单位。

第十条  重大信访或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信访,原则上应当报请局领导批示。分管领导阅批10人以上联名信、涉及科级领导的举报信、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扬言赴京去省信访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来信或信访管理部门认为需由阅批的其他重大信访件。局长阅批市及市以上领导批转给本局主要领导的来信、50人以上的联名信、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的举报信或认为需由局长阅批的其他重大信访件。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除应由信访管理部门直接承办的信访事项外,凡应由其他部门承办的信访事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管理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件连同《信访事项办理单》送交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指派专人办理,经调查核实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中重大信访件须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在限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相关图件资料送信访管理部门。

承办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的,信访管理部门应当催办。

第十三条  信访管理部门收到承办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后,应当制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统一编号并加盖信访专用章,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答复。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访事项和异常信访,按转办时规定的时间快速高效办理。

第十五条  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在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应当按常国土资发[2005]21号文件中关于信访规范化报结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转办单位报结。

第十六条  群众来访、来电事项属咨询或一般性求决问题,接访(电)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直接答复上访人。需要有关业务部门解答的,信访工作人员可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到接待场所答复或直接电话回复,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信访人数较多或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需要召开信访答复会、信访听证会的,由信访管理部门通知信访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将延期理由和期限以《信访事项办理延期告知单》形式告知信访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属市局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同时将延期情况书面上报市局信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结的,上级机关应当进行催办、督办。上级机关认为办结的信访事项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办结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比较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市局可组织人员直接办理。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派人督查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局不定期地对群众来信来访数量较多、信访问题较突出以及信件转送、交办报结不及时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不服辖市局、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市局应当受理,按规定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或对复查意见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属于市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市局信访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受理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办理单》或信访事项复核办理单》,报送分管领导批示后,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连同调查材料送信访管理部门统一答复。

承办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信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催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工作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导致事态扩大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及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各项工作纪律,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

(二)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事项承办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办公场所;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领导批示及来信来访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四)不得将检举、揭发信件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及时做好各类信访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列入长期保存的信访档案范围有:省级机关发函交办的信访件及报结材料,本局立案的信访办结材料,信访情况通报材料,其他需要归档备查的重要信访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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