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土资发[2008]39号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自市局2002年下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2〕29号)以来,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解决了以往巡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作用,现将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机制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感
各级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执法巡回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177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和动态巡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遏制违法案件高发势头。
保护耕地和资源,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在当前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前沿阵地作用。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执法关口前移,坚持把动态巡查作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抓手,仔细划定各级巡查责任区域,增强动态巡查的频次和密度,加大巡查范围的覆盖面,推行巡查工作责任各级领导负责制、巡查发现问题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等,着力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机制。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克服与纠正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认真、巡查中“巡而不查,制而不止”、巡查台账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详、要点不突出等问题,切实扭转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等不良状况,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应有的作用与效能,把工作落实在基层、落实在日常。
二、区分职责,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任务落实到位
为确保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任务圆满完成,各单位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落实、两个明确”(即:落实巡查区域、巡查主体、巡查责任人,明确各级巡查职责、巡查任务)。
一是落实巡查区域、巡查主体、巡查责任人。全市行政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为53个国土资源巡查责任区,其巡查主体为当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巡查第一责任人为该国土资源所所长。
二是明确各级巡查任务、巡查职责。市局对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有检查、督查与指导之责。市局、辖市局、分局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内所有在建、新建用地项目的数量、面积、地类、用地手续合法性等情况,逐一登记巡查项目。同时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备案工作,各单位每月向上级汇报一次巡查情况。市局每月对各辖市、区在建、新建用地项目组织一次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土资源大规模巡查。辖市局、分局对乡镇(街道)的国土资源巡回检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对责任区内的国土资源巡回检查每月不得少于8次。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台账,每次巡查、检查的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案。各单位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对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逐级备案的要求,每季度、半年和全年分别按时上报备案报告和巡查附表。
三是严密组织,动态巡查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由市局分管领导负总责;各辖市局、各分局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负总责;市局法规监察处和各辖市局、各分局法规监察科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市、区国土资源巡查组织考核工作,处长(或科长)为组织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对各辖市、区国土资源巡查的检查,各辖市局、各分局法规监察科(或监察大队)负责所辖乡镇(街道)区域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检查,支队长(科长或大队长)为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所长为该乡镇(街道)区域国土资源巡查的第一责任人。
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同时对国土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要对包干的巡查区域进行认真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与查处。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三、严肃执纪,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奖惩激励机制
一是严格考核全面落实巡查责任制。《关于下发常州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情况考核评分标准细则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7〕43号)明确规定: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情况是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重点。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今后要严格执行该标准要求,明确落实主体,明确职责范围,明确岗位责任,切实加大考核力度,及时兑现奖惩规定。
二是以奖促勤不断激发巡查工作动力。凡对新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发现率、制止率、上报率均达到百分之百的巡查主体,由我局通报表彰,该地区列入“执法模范县(市、区)”、“执法模范乡镇(街道)”评比表彰范围,同等情况下优先表彰;上述巡查责任人将依据《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由市局和各辖市局、分局给予奖励,并列入年度先进个人评比表彰范围。各辖市局、分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奖惩实施办法。
三是严肃执纪量化巡查效能考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国土资源巡查、检查次数不足的;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责任人7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或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发现后制止不了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上报的、经制止的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未采取后续制止措施的;分局或基层所在国土资源巡查中未发现而被上级部门巡查发现或由群众举报的均视作过错行为,对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巡查责任人过错责任。执法人员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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