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屡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有效遏制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2011〕37号)要求,现决定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我市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专项行动。 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全市市政、公用行业领域,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污水处理、市政施工等单位,全面组织开展有毒有害气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检验检测仪器装备,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自救能力;出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普及宣传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事故安全知识,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作业现场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市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处负责对市区公用行业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燃气管理站做好相应协同工作。
2.局属有关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工作。
3.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行业管理和属地监管为原则,结合各辖市、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1年12月16日~12月25日)。局属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动员本行业(单位)、本地区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2011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9日)。局属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自纠。督促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和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2012年3月1日~3月15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3月16日~3月31日)。汇总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细化防范中毒事故工作措施,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努力遏制中毒事故多发势头
要充分认识防范中毒事故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切实有效落实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切实落实中毒事故防范措施
1.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范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事故的规定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2.各有关企业要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对涉及污水池、污水管道清污清淤,以及进入密闭、半密闭受限空间(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生产和施工作业的活动,一律视为高危险性作业。企业必须落实中毒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作业现场必须落实监护和应急措施,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并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三)认真组织,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狠抓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防范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安全会议、培训班、监督检查等各种载体,并且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的传媒作用,大力宣传防范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安全知识,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充分熟悉掌握中毒事故防范措施和有毒有害场所的作业要求,防止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蛮干等行为,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近期要再组织一次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安全知识专题培训班,全面提高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严格责任,有效落实日常监管工作
要针对岁末年初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危害的企业以及作业场所再组织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有效投入,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中毒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请各辖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4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城乡建设局安保处。联系人:卢永平,联系电话:85682097。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有毒有害专项行动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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