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常州市仁兴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等2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定,我局对近期申请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审查,经资质评审会审定并公示,常州市仁兴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等23家建筑业企业(见附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在本次核准企业名单中,新设立企业的资质证书,待预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到位后予以发放。
我局于近期收到部分企业注销资质的申请,根据规定,决定注销常州市凯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的资质,自发文之日起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我局于近期收到企业撤回增项资质的申请,根据规定,决定撤回其增项资质(见附件3)。
特此决定
附件:
1.核准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申请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3.撤回增项资质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建筑业资质许可决定
共印2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