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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自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1-000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1〕30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1-11-14 公开日期:2011-1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自查核实工作
关于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自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我市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全面自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核实的范围

  我市(含辖市区)在建工程。

  二、自查核实的对象

  1.在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批准书》中明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量员。

  2.在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批准书》中明确的或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这次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全面自查核实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委派专人负责,根据目前本公司、本单位承接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仔细梳理,做到人员与项目一一对应。

  2.及时调整,确保到岗履责。各建筑业企业在自查核实过程中,若有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确有原因不能到岗履责的,可以分别按照《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建〔2009〕175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在建工程专职安全员变更管理的通知》(常建〔2011233号)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若有专职质量员确有原因不能到岗履责的,按附表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监理单位在自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确有原因不能到岗履责的,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人员的变更调整应在2011年1130日之前进行到位,并保证今后管理工作中到岗到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加强服务,保证质量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企业自查核实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委派专人协助企业做好核实工作,使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确实到岗履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专职质量员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核查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

  抄送:各级招标、造价、建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4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质量员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工程地点

变更事项

原中标专职质量员姓名:证号:

拟委派专职质量员姓名:证号:

具体事由

具体事由: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招投标管理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说明: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应将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一并报送,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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