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决定进一步开展常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把集中专项治理和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监理的突出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
二、工作步骤
1.自9月1日起至9月11日,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各建设、监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监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对监理合同履约、监理人员到岗到位、现场监理措施落实、监理费用计取等方面的自查自纠,要紧密结合实际,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突出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各建设、监理单位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自查自纠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外监理企业在常的自查自纠情况直接报送给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汇总好本地建设监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
进一步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2.自9月12日起至9月30日止,第二阶段督促检查。在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前提下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理程序和行为的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第二阶段督促检查与三季度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相结合,严格按照综合大检查用表之六的要求开展检查,并形成监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列出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建设。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项检查的书面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给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
3.自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第三阶段落实整改。对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中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各建设、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组织梳理,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整改目标、计划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目标和计划,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整改效果。各监理单位应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市场行为,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监管措施,提高建设监理行业的群众满意率和社会公信力。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监理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要求,完善监理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建设,实行信息数据共享,部门联动监管。探索监理单位及人员信用量化考评和动态管理办法,把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转化为企业信用,与监理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相挂钩,对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可在监理招投标中实行加分或直接推荐为省政府投资项目推荐名录库。考评为差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企业,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限制在全市承接监理任务半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总监理工程师考评为优良的,可优先承接第二个监理项目;考评为差的,限制承接第二个监理项目;连续两年考评为差的,限制在全市承接监理任务半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
2.进一步明确监理企业资质受理时限。为优化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凡申请新增资质和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局,具体办理时限缩减为30个工作日,其中:申报资料核查和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补正材料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征询意见5个工作日;公示、上报5个工作日。
3.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管理。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合同备案管理,重点加强对监理人员配备等情况的审核,着重加强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到位履职的监管,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电子监管和网上押证制度。现场监理部应根据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重点加强旁站监理和对安全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原材料、总分包和隐蔽验收等监管。严格规范和督促建设程序和施工行为。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现场监管不力的监理项目部和总监理工程师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4.进一步规范监理费用收费管理。所有监理业务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发包交易手续。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违规降低费率和减少人员配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凡公开招标监理业务的监理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取费浮动幅度之内,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其他项目超出取费浮动幅度的,不得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备案的监理合同费率核验监理费用财务发票(其他支付证明一律不予认可),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备案监理合同费用的80%。
5.进一步加强监理协会自律建设。提升《常州建设和监理》期刊的办刊水平,充分发挥期刊的宣传、指导和交流作用。统一制定监理行业服务标准,深化《监理员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编辑工作,积极开展监理业务专题培训活动,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新进常监理企业入会和会员单位的管理与服务。探索监理投标文件统一封标以及监理费用统一收支管理办法。
6.进一步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市场行为,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年度内,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承接监理任务半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监理员发生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撤回监理培训证书。监理单位和人员凡发生不良行为情形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总监理工程师所承接的监理项目不得参加监理示范项目评选。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支付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监理治理通知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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