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建〔2011〕231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建筑工地的扬尘、噪音以及渣土运输带来的问题不仅给城市环境带来污染,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给城市交通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当前,我市正在举全市之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让我们的城市更整洁、更文明、更有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在近期将集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市区结合、条块联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的原则,力求实现扬尘控制、噪音控制、渣土运输长效管理,杜绝建筑物上随意抛洒建筑垃圾、夜间无证施工、渣土运输沿路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并通过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环境面貌、文明卫生程度和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
按照主抓主管、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各职能部门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1.市城乡建设局是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进出口设施和市政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扬尘控制和渣土管理“五有三不”(有工地围档、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有对暴露土方的覆盖、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不在建筑物上抛洒建筑垃圾)措施的落实和考核。
2.市公安局是渣土执法保障和渣土车辆交通违章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渣土车辆的管理、驾驶员的整顿、渣土车交通违章的处罚、渣土管理执法的保障。
3.市国土局和区人民政府是拆迁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扬尘及污染控制、拆迁作业监管及工地渣土管理“四有两不”(有工地围档、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措施的落实和考核。
4.市环保局是夜间施工的主管单位,分区负责夜间施工许可核准,防止噪音扰民。
5.市城管局是渣土弃置场建设、渣土运输污染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渣土弃置场的规划、立项、建设和全市渣土管理规章政策的制定、渣土处置的核准、渣土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和作业污染的管理,对渣土偷倒乱倒违章行为的打击。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1年8月24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专项突击检查,开展调研摸底(8月30日前)
8月24日至26日组织专项突击检查,8月30日前完成调研摸底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15日前)
1.宣传扬尘控制、噪音控制以及渣土运输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要求。
2.各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措施、规定,下发相关文件,举办相关咨询活动,帮助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有关施工作业的标准、要求及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
3.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宣传。
(三)集中行动阶段(9月15日至10月底)
1.集中力量整治。集中整治期间,由市城管局牵头,公安局、城乡建设局配合,集中整治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集中整治工地管理和扬尘控制。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城管局配合,集中整治围墙围挡。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配合,集中整治夜间施工管理。
2.分片包干整治。根据我市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执法的突然性、动态性,变常规为机动,变明查为暗查,变定点查为随机查,变突击查为常态查,加大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鼓励合法经营,加大违章成本。
3.综合持续整治。为实现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各职能部门不间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对出现的扬尘污染、夜间噪声污染以及渣土运输污染行为开展持续整治,防止回潮。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1年11月1日以后)
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地按照集中整治的要求保持文明施工常态;对新开工的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管理,确保新开工项目按照长效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地围墙(围挡)管理要求
1.建筑工地
建筑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出资搭设。围墙(围挡)应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应在施工平面布置图中注明所用材料,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次干道两侧范围内的工地临时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对围墙外侧进行绿化。
2.市政工地
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其围挡的形式、高度、使用的材料等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地的相关要求进行;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围挡护栏应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及时更新。采用其它方式围挡的,也应做到醒目、整洁。
3.拆除工地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设置封闭彩钢围护或临时实体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彩钢围护应采用钢质支架。须搭设脚手围护、防电架等设施的,应落实到位。临街腾空房在拆除前须采用彩钢或砖砌封堵门窗口,做到搬一户封一户,封堵牢固整洁,并清除房前垃圾。房屋拆除时,必须围一段拆一段。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护封闭完好。
(二)建设工地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1.建筑工地施工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硬化,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由专人负责出入口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增设运输车辆出入口的,须按出入口管理要求增设。
2.施工中的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板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市政工地应尽量避免在施工现场搭设材料看护棚,无法避免的,应做到搭设整齐。
3.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现场的扬尘管理。对在建的建筑工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粉尘,不得在高空抛撒物体,特别是临街建筑立面,必须保证脚手架、密目网等围护设施的完好、整洁。建筑拆除施工时,应采取洒水喷淋措施,建设单位要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喷洒水源。市政公用工程在进行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和清扫现场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堆放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确需堆放的,应做好覆盖工作,严禁在大风天气搅拌灰土。
4.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噪音管理。除少数工地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如混凝土浇注等)外,其余工地严禁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施工。如在巡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城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部门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可责令停工整改。
5.加强对渣土装载运输管理要求。按照《常州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作业保证金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搭设围墙(围挡)、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主要施工道路及出入口未进行路面硬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当明确建筑工地围墙(围挡)的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安排一定的建设费用,由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文明施工事项作出承诺,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实一年达3次以上的,该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投标活动。
(三)拆除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投标单位应予以响应承诺,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程开工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许可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提供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地围护详细实施方案及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拆除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房屋拆除工程结束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者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累计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拆除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对建筑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一律按不合格工地处理。市政工程按照《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评细则》执行。
(五)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在城市长效管理月度考核中,被扣分一次的工地,当季度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并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累计扣分3次以上的工地,不得评为合格工地。
(六)如扣分二次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部门将对其关闭“绿色通道”。如扣分二次以上的单位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不得承接施工任务,当年不得参加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情节严重的,将限制该施工单位承接施工任务。如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七)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
武进区、新北区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工地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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