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市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3.477%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凡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取税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税率调整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
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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