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10〕288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设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中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如需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与符合相应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见证。《专业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专业承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按《规定》的要求,安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安装或拆卸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安装或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七、安装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验收前的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安装单位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八、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及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并在整改结束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检测和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业起重机械管理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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