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住建局(委),各辖区建设局,各辖市(区)国土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建配套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事项提出意见,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国土部门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应及时与建设行政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合同”,并申领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并接受建设行政部门的定期查验和现场检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确定后,应编制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将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公建配套设施落实情况的查验依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交付验收申请。建设行政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认真查验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经查验,符合交付条件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作为办理土地等有关权属登记的依据之一;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未经查验或查验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五、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住宅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常建[2004]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样稿)
二 〇 一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主题词:房地产 开发 制度 通知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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