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10〕212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公告》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其公共部位,主要涉及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并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流程图(附件1)。
二、住宅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三、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人员不少于1人。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2.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
3.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4.参加分户验收人员应取得分户验收培训上岗证。
5.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四、分户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分户验收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经计量检定合格,配备统一规格的字模标识(附件2)。
3.做好屋面、厕浴间、外窗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标识好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区域和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并且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应附图纸。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附件3)。
五、在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要求,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进行认真细微检查,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5),形成分户验收资料单独整理、组卷,同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六、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进户门背后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副本)》(附件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当场标注并记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分户验收资料。
七、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方应委托检测机构抽查分户验收有关内容,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测抽查单元、户号抽签记录表》(附件7)和《住宅单位工程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件8)。
八、检测机构抽查比例和内容。根据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户数进行检测。具体比例是:
1.住宅单位工程3个单元(含3个单元)以下的,随机抽取1个单元;3个单元以上的,随机抽取2个单元。
2.在被抽取的单元内,按该单元总户数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户数,且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六层以上,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5户;十一层以上住宅单位工程不少于7户,其中顶层、底层必须各抽取一户。
3.住宅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取不少于2户;住宅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5户的,随机抽取不少于1户。
4.别墅按照户数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且不小于3户。
检测范围:被抽取单元的公共部分;被抽取户号室内所有部位;被抽取单元(半)地下室公共部分及与被抽取底层户号对应的地下室内部;外墙装饰装修及验收时可以上人屋面。
九、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十、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要求对验收组现场抽查复核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待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住宅单位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十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高度重视,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认真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组织竣工验收监督。
十四、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监督力度,严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关。对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复查。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监督。在二次竣工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重复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宣传、培训,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如期、有序实施。
十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8可在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www.czjsj.gov.cn)查阅和下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住宅 质量 验收 通知
共印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