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建〔2010〕208号
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
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建设单位、审图机构、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民用建筑,即“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局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初审意见后,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城乡建设局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报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2.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说明含节能概况)、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上述材料一式3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三、对未取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关辖市(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 〇一 〇年 八 月 十 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管理 通知
抄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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