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计[2010]215)(附件一)精神,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基数为企业上报审核后的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费率标准为0.0075%。为保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工作与省住建厅相对一致,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经请示省厅并研究决定,对2009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收部门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常州市区(钟楼区、天宁区)建筑业企业(含市政类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汇算清缴工作。
二、征收基数
2009年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50%(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三、征收标准
1.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含特种资质企业)按征收基数的0.18%缴费。
2.三级及劳务建筑业企业按征收基数的0.19%缴费。
四、征收方式
1.市区建筑业企业在2010年6月20日前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报送《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附件二),如有在其他建筑管理部门已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需抵扣部分,同时报送《2009年已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抵扣表》(附件三),并提供缴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复印件)。
2.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在接收《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的同时核定企业应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数额。
3.建筑业企业于2010年6月25日前按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核定数额缴费,并上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参加本年度监督检查。
五、其他
1.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尽快向省住建厅交纳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筑业企业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通知缴费。
3.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费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咨询(联系人:祝华;联系电话:86806692)。
附件:
1.关于2010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09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缴费表》
3.《2009年已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抵扣表》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业 管理费 清缴 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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