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勘察、建设(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建筑类)勘察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符合以下规范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活动的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工作,按照与项目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投标程序的监督管理;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维护等。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工程勘察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满足工程勘察的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由于工程勘察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等原因,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形式。
招标人应保证有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实行备案制度。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盖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方案审定章”的总平面图;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五)工程勘察成果要求及暂定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设计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
(六)工程勘察费用支付方式;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外省、市勘察企业参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投标的,应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总价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管理按常建(2008)58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
第二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评标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标准应按照以下方法:
(一)总分100分,分商务部份(50分)与技术部份(50分)。其中商务部份又分报价(30分)和工时(20分)两部份;技术部份分资信情况(30分)和技术方案(20分)两部份。
(二)商务部份(50分)
1、报价(30分)
报价以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为基础报价,并明确单价和总价。
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数为30分,每高出10%扣2分,每低于10%扣1分。
报价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取费标准,低于国家取费标准60%或高于国家取费标准120%的,得0分。
2、工期(20分)
以报标人工期报时的平均数为20分,每高出10%扣2分,每低于10%扣1分。
(三)技术部份(50分)
1、资信情况(30分)
设底分15分。
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曾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优秀项目加1分,三年内曾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优秀项目加2分,三年内曾获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优秀项目加3分;投标人获省级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企业加2分,获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企业加3分,加满30分为止。
投标人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5分,扣完30分为止。
2、技术方案(20分)
技术方案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分析和工程勘察中拟采用的技术措施,由评标专家根据技术方案情况判定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得20分、15分、10分、0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开标时受委托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
(五)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收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工作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或内容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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