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规〔2009〕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预防城市房屋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堵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漏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一)城市房屋拆迁是涉及民生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平安、高效、廉洁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要认真排查本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遏制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
(三)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从本单位做起,从每一个项目做起,从每一个人员做起,从制度规范做起,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城市房屋拆迁招投标工作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招投标过程中,严格禁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标和违法分包行为。招标单位制定的有关投标程序和办法,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严禁评标人员和招投标管理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联的单位的各种宴请和现金、代币卡或其他物品。
(三) 招标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发现和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和审查决策机制
(一) 使用国有资金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对房屋拆迁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责任和责任人。
(二) 使用国有资金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与拆迁属地检察和纪检、监察机关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书,主动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业务指导。同时,应当与审计机关或审计单位签订审计责任书,明确审计责任。
(三) 使用国有资金实施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发现和解决补偿安置中的问题。
(四)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重点监管拆迁补偿资金是否依法、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对拆迁实施单位、拆房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对评估单位在评估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和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法违纪的拆迁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
(五) 对用房地产评估方法不能解决的个别被拆迁户或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评估单位的技术意见和属地拆迁部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禁止拆迁单位、评估单位及其他部门违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 拆迁、评估单位要认真做好对被拆迁人的评估和补偿安置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禁止与被拆迁人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二)要及时公开补偿标准和评估结果,拆迁、评估单位对被拆迁人的异议,要予以充分说明和解释。
(三)要认真做好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妨碍被拆迁户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严禁采用断水、断电、断气等方法实施拆迁,严禁采用恐吓、协迫或其他暴力方法迫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严禁挪用、侵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单位、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拆迁人索取报酬或各种劳务、中介费用,不得套用、购买或交换拆迁安置用房。
(五)严格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禁止签订补偿金额不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单位负责人对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负全部责任,评估单位负责人对评估结果负全部责任。
五、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工作
(一)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索取、收受评估、拆房单位或被拆迁人贿赂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或降低补偿价格,侵害国家或被拆迁人利益的;
未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擅自决定提高补偿标准的;
招投标工作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
违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其他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拆迁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索取、收受拆迁当事人贿赂,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挪用、侵占或违规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的;
违法拆迁造成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拆迁秩序受到损害的。
(三)评估、审计单位和参与拆迁的属地部门或人员索取、收受拆迁当事人贿赂或违法违纪补偿,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拆迁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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