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规〔2009〕6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02号)的要求,我局对198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以原市建委和市建设局名义颁布的17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其中的55件(见附件1)宣布为失效或废止,31件(见附件2)将进行修改;84件(见附件3)为继续有效。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件 清理 结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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