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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9-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9〕17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9-07-02 公开日期:2009-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建〔2009〕175号

 

 

 

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

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建筑业  注册建造师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政府朱晓敏副市长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省建

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均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应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注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不同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担任不同规模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根据其承接的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和创优业绩等信用情况,经所在企业申请并由有关部门核验资格后,可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发生挂靠或违法转包行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四级或四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而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建造师,一年内不得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承接的在建项目为土建工程且主体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

(三)承接的在建项目为装饰、市政、绿化、安装等工程且完成合同工作量80%以上的;

(四)注册建造师获得1项或1项以上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或省文明工地的;或者获得2项或2项以上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文明工地的(上述业绩为截止申请之日前三年的业绩)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提出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申请,经建设、监理等单位同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其资格后,方可参加第二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填写的《注册建造师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申请表》(附件1);

(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注册建造师担任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注册建造师因病(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医院出具证明)或调离所在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施工负责人,经发包方、监理方同意变更的;

(三)发包方同意变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建设、监理等单位同意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自变更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注册建造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变更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第九条  市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我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除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外,还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和无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相关证明。投标报名时,应向工程所在地招标管理机构提供《进(出)常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建筑市场信用证明》(附件3)。

市外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的,在我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本人或所在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注册建造师三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9715日起施行。

 

附件:1、《注册建造师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进(出)常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建筑市场信用证明》


常建〔2009〕175号附件1.doc
常建〔2009〕175号附件2.doc
常建〔2009〕175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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