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9〕57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市政示范工程”
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根据《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苏市协字(2007)第07号)的要求,现决定在2009年继续开展全市市政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市政示范工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评审前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河道整治、管道等工程:
(2)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
(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二、申报条件
1.市政示范工程:
(1)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对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河道整治、管道等工程:市区(包括武进区、新北区)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金坛市、溧阳市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内市政公用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
(3)对于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4)要求外观项目评分、实测项目评分均在87.5分以上,质量保证资料(按建设部建城(2002)第221号文编制)评分应达85分以上,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8分以上者。
2.路灯示范工程
(1)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手续齐全,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单项工程造价:常州市区工程200万元以上,金坛市、溧阳市工程100万元以上,要求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60%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建设部建城(2002)第221号文编制) 评分达90分以上,工程分项工程综合评价达85分以上;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大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经实测的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等指标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评审依据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规范》(SB/T50334-2002);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建城[2002]221号)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申报表式和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表式
"市政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的表式按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苏市协字(2007)第07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中的表式(请将封面上的“江苏省”改成“常州市”)
2.申报材料的内容:
(1)“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6)评为市(县)级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009年度常州市“市政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现场评审工作将于200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材料受理地址:常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地址:勤业路188号1106室)。
联系人:市建设局城建处姚俊,联系电话:85682075,市政工程协会周名光,联系电话:88029287、13912349088。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市政 示范工程 评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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