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搬迁
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补助对象,具体标准为: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00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补助6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2.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⑴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5000元;
⑵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10000元;
⑶ 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期后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奖励5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起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为:
⑴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5000元;
⑵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奖励20000元;
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奖励25000元;
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奖励30000元;
⑸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50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⑴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⑵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
⑶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每月补助600元。
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政府投资并组织实施的城市改造重点项目中,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为期房且需自行过渡的,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按下列标准补助:
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800元;
⑵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每月补助1000元;
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每月补助1300元;
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含1000平方米),每月补助1800元;
⑸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5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⑴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即
①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
②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6元;
③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每月补助1200元;
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即:
①市区一至六类区位和戚区一至二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②戚区三类区位及武进、新北两区的所有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4元;
③对住房面积较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的最低标准为每月补助1800元;
⑵ 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宽带接入使用费,拆迁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空调机移位每台补助100元。各项移装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五、因拆迁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贴按照常价房〔2007〕2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5%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七、因拆迁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八、因拆迁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拆迁人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拆迁人的电表增容费,拆迁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九、被拆迁人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拆迁人按每户80元予以补偿。
十、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2009年2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各辖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 拆迁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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