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建〔2007〕142号 关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9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6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拆迁 补偿 标准 通知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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