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7〕1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线路
新辟、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工作,保障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行,方便市民公交出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进行交通管制,影响公交车辆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交通管制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公交管理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需要迁移、拆除站棚、站台等公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市公交管理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相关通知和申请后,应立即会同市公交经营企业就公交线路调整和设施迁移、拆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行。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应将竣工信息告知市公交管理处,市公交管理处应立即会同市公交经营企业商量确定公交线路恢复调整的具体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期实施。
五、市公交管理处应会同市公交经营企业制定详细的关于公交线路、站名、班次配备等涉及城市公交规范运行的具体标准,经市建设局同意后实施。
六、市公交管理处应根据公交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城市公交线网现状,会同市公交经营企业制定详细的公交线路优化、调整计划,经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七、市公交经营企业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的,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包括《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申请审批表》、经营方案可行性报告、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等,市公交管理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八、市公交管理处和公交经营企业应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及时将公交线路等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告。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公交 线路 规范 通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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