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7〕108号 关于“5·12”塔吊倾覆事故的通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及有关单位: 2007年5月12日下午1:40左右,在我市某区安居工地,因违规使用尚未经检测、验收的QTZ-20A塔吊,起吊一筐约530KG的砖头时,造成该塔吊整体倾覆,致1人重伤的事故。 经初步调查分析,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委托无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个人安装塔吊,违规使用尚未检测、验收的塔吊。 2.塔吊基础未完全形成。按要求塔吊基座在基础坑内浇筑完成后应对基础坑进行回填并夯实,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塔吊基础。现场虽然按技术要求完成了基座的浇筑,但并未对基础坑进行回填夯实,且基础坑未按要求做垫层,造成塔吊抗倾覆能力大大下降。 3.由于基础坑未及时回填,造成坑内积水,地基经雨水长时间浸泡后,地耐力下降,现场发现,塔吊基座下部地基局部明显沉降。 4.该塔吊在使用过程中违规斜吊(塔吊起重臂长25米,起吊点距塔吊约26米)。 5.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塔吊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其它事项将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 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同时也是事故高发期。该起事故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为了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希望全市工程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塔吊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装拆的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装拆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装拆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将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分包给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起重机械装拆单位应严格按照装拆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装拆作业。尤其加强对塔吊基础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基础与基座的稳定和牢固。 2.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对正常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关键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督责任。认真审查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对涉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重点部位及关键环节把好监理关,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设 安全 生产 事故 通报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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