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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7-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7〕4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7-03-05 公开日期:2008-10-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建〔2007〕43号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建〔200743

 

 

 

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各燃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的运输行为,有效防范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打击变相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承担瓶装石油气运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且车况保持良好。

二、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装备。

三、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必须限于车辆正常厢体内单层直立放置并固定,严禁外挂及将实瓶横卧堆放。

四、使用机动车辆运输的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取得驾驶资格,并经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五、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车辆不得在人员聚集场所等繁华路段随意停留,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六、正常情况下,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不得运送50公斤装钢瓶,确需运输时,应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直立放置并捆扎牢固。

七、运送液化气石油钢瓶的车辆必须办理送气服务标志牌并悬挂车前,标志牌由燃气管理部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核发。

八、送气服务标志牌由具有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资格的单位根据正常经营需要向燃气管理部门申领。

九、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当经公安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速度运送,严禁走街串巷叫卖兜售。

十、运送液化石油气车辆不得运输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建设、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液化气  运输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3月7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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