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建〔2007〕43号 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各燃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的运输行为,有效防范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打击变相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承担瓶装石油气运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且车况保持良好。 二、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装备。 三、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必须限于车辆正常厢体内单层直立放置并固定,严禁外挂及将实瓶横卧堆放。 四、使用机动车辆运输的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取得驾驶资格,并经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五、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车辆不得在人员聚集场所等繁华路段随意停留,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六、正常情况下,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不得运送50公斤装钢瓶,确需运输时,应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直立放置并捆扎牢固。 七、运送液化气石油钢瓶的车辆必须办理送气服务标志牌并悬挂车前,标志牌由燃气管理部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核发。 八、送气服务标志牌由具有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资格的单位根据正常经营需要向燃气管理部门申领。 九、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当经公安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速度运送,严禁走街串巷叫卖兜售。 十、运送液化石油气车辆不得运输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建设、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液化气 运输 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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