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6〕2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 竣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工作质量,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项目竣工备案的条件 1.各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均已完成; 2.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清运完毕,场地已平整; 3.拆迁中的重大信访问题已妥善处理,对信访中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已作出书面承诺; 4.建设单位同意拆迁实施单位移交拆迁场地,拆迁实施单位已按规定做好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已按实缴纳拆迁管理费。 二、拆迁项目竣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竣工备案申请报告; 2.拆迁项目工作总结; 3.拆迁项目竣工备案考核自评表; 4.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 5.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分户档案; 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拆迁项目竣工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竣工备案申请。 2.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竣工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并对符合竣工备案的项目出具证明。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凭该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帐户的销户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对不符合竣工备案的项目,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3.对申请竣工备案的拆迁项目实行考核,考核成绩将作为拆迁实施单位今后参加拆迁项目招投标时的业绩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地产 拆迁 竣工 备案 通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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