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6〕73号
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2006年是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一年,工程建设任务繁重。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努力为全市城市建设持续发展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施工坍塌、塔吊倒塌、高处坠落、房屋拆除、乡镇(街道)工程等安全事故为治理重点,继续规范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行为,强化安全监管, 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活动目标
杜绝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一般伤亡安全事故。
三、专项治理内容:
1.预防施工坍塌。深基坑深度≥5M,开挖、支护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论证方案实施;高大空间模架、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现场必须与施工方案一致;高层建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严格总分包责任制,不能一包了之,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淘汰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用房,现场自建的临时用房要有专项设计,施工符合规范要求,确保主体结构安全。
2.预防塔吊倒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大型建筑起重设备管理规定;塔吊司机、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到岗到位;建筑起重机械做到先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保养;杜绝“无证拆装”、“借证拆装”、违章指挥。
3.预防高处坠落。认真抓好“三宝”“四口”制度的落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动态管理;严格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三级教育”不能走过场,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4.房屋拆除工程。从事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应针对实际的拆除现场,严禁野蛮拆除危险拆除。
5.乡镇(街道)工程。加大对建筑市场管理的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筑市场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步骤
1.4月-6月,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具体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工作,并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施工现场自查自纠,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7月-9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对所属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并结合夏季高温季节生产、迎接国庆确保安全生产等开展活动,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巡查和组织动态检查。
3.10月-12月,市建设局在各地区开展活动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检查总结。
五、主要措施
1.市建设局建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辖市(区)建设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各级责任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人员落实,制订切合实际的专项治理方案,并报市建设局安监站。
2.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各项制度,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人员在专项治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继续做好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培训教育。特别是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大量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充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
4.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促进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不可竞争、不得让利的规定得到落实,对重视安全生产,加大投入,积极创建文明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中给予鼓励。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对一些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坚决予以停工整改,性质特别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 安全生产 治理 通知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