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5〕234号 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 审核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做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条例的顺利贯彻和全面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开展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审核发证工作,虽然总体进展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切实做到持证经营、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燃气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申报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申报单位掌握统一的审核标准,并本着服务企业的思想为申请人做好领证的指导工作。 二、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取得“两证”重要性的认识,克服观望、拖延等不正确的思想,及时、规范的上报申报资料,硬件设施未达标的,应按领证条件尽快整改到位,为取得“两证”创造必要条件。 三、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两证”,自2006年4月1日起,凡未取得“两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均不得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业务。对无证经营(供应)行为,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燃气 许可 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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