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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审核发证有关问题
索 引 号:014109509/2005-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5〕23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5-12-20 公开日期:2008-10-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审核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审核发证有关问题
常建〔2005〕234号
 

 

 

 

 

 

 

常建〔2005234

 

 

 

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

审核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做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条例的顺利贯彻和全面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开展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审核发证工作,虽然总体进展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确保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切实做到持证经营、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燃气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申报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申报单位掌握统一的审核标准,并本着服务企业的思想为申请人做好领证的指导工作。

二、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取得“两证”重要性的认识,克服观望、拖延等不正确的思想,及时、规范的上报申报资料,硬件设施未达标的,应按领证条件尽快整改到位,为取得“两证”创造必要条件。

三、各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在2006331日前取得“两证”,自200641日起,凡未取得“两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均不得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业务。对无证经营(供应)行为,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燃气  许可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1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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