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4〕16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驻常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不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清理事项规定,现就涉及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调整,并通知如下:
1、取消省内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验备案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废止常建[2001]104号、[2002]79号文件。省内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符合资质、安全许可条件(包括人员资格)、业绩要求,并无不良行为处罚等前提下,领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后,项目经理在招标办制卡登录,可在市内承接相应工程项目(合同见证时登录《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省外企业(项目经理)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和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核验手续。
明确项目经理、总监变动管理办法。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因生病长休、调出本单位、紧急事件应对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经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证明同意,按有关规定确定替换项目经理、总监,由所在企业出具书面告知书,报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建筑、市政工程分别报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城建处)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将随即办理中标备案、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文(证)书变更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严格按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对总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及时考核记录,防止人员随意变动、缺岗、挂靠等现象出现,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2、取消承接第二个项目审批。贰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符合规定可承接第二个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如获得省级优质工程2个、省文明工地2个者(三年内有效),在第一个项目主体验收(或完成工程量85%以上)、第二个项目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符合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要求,凭证明并经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可参加新项目招投标。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创优积极性,为年轻项目经理承接工程创造有利条件,拟对项目副经理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实行积分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取消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审批制度。监理单位在依法取得工程监理项目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理项目部人员上岗证进行项目登录,并每月报送上月承接项目清单,无需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质监部门监督验收,不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局负责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质监机构按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周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质监机构上报的项目清单,分别纳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
4、取消建筑材料进市登记使用证制度。建立市场建筑材料信息目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作为市场选用参考依据。
5、减少施工许可核准前置条件。严格按《建筑法》第八条设定的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施工许可。其它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附加条件不得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调整公布后的操作规程及时办结。
6、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方式。建设单位自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遵照建设部[2000]78号令设定的备案条件备全有关材料,按照格式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以格式备案表文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凭证之一。
7、完善乡镇(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业厂房、拆迁安置房)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提前开工的项目(限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房),按照有关要求发施工许可证限期办理告知书。违反基建程序,未取得规划、土地等许可且未按施工许可证限期办理告知书要求办理手续,擅自开工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补办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手续。
8、调整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招投标管理方式。民营(私人)投资开发的商品住宅房和城镇集体土地上政府组织、村民出资为主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招标人在作出工程款支付承诺(书)的前提下,可以推荐(邀请)1—3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办理发包手续。
9、调整工程项目监理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工程为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凡2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0、规范对市场不良行为的惩处。对违法违规项目的各方主体将依法查处,建立“黑名单”予以曝光,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按照不良行为考评办法,发生下列行为者,除扣分外,采取相应限制措施:(1)建设工程发生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总、分包施工内容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停止承接工程业务一年,并按企业资质、事故性质等情况,3—12个月内分别限制总、分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承接相应工程业务范围;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视整改情况,停止承接工程6—12个月,对存在工程安全隐患又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法律法规条款作出相应处罚。(2)依法严肃处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的有关责任方,停止相关责任主体(人)承接工程一年。(3)对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款的建设单位,新开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在建项目暂缓竣工备案,情节特别严重者,收回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款的,将限制企业、项目经理停止承接工程业务半年;劳务分包单位或负责人清出市场,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违者承担连带责任。(4)对无资质承接工程或承接无法定手续的施工、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经理、总监)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人员),除按法律法规处罚外,实行市场准入限制。(5)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机构(人员)违反职业纪律,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停止单位(个人)3—6个月承接业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建筑 市场 规范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政府
抄送:市有关部门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