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
计价手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外省市在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应申领《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以下简称《计价手册》)。
第三条 《计价手册》登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施工企业概况、劳动保险费执行标准、单位工程造价信息(含工程概况、工程类别、工期、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缴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结算审核)、施工企业在职注册造价师及造价员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变更、违规违纪记录等。
第四条 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计价手册》的实施工作和市区《计价手册》的日常管理工作。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价手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手册》的申领和核验
第五条 市区施工企业向市造价处申领《造价手册》,辖市施工企业向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申领。
进入我市施工的省外企业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申领。
第六条 施工企业申领《计价手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下同):
(一)《计价手册》登记表一份(式样见附件一);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清单(式样见附件二)及相应资格证书原件。
异地承接工程项目较多的施工企业,可视情况申领多本《计价手册》。长期在我市施工的外地企业,可视同本地企业申领。
第七条 《计价手册》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申领。重新申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价手册》原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清单(式样见附件二)及相应资格证书原件;
(五)企业上年度承接工程项目清单(式样见附件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计价手册》在有效期内应每年核验一次,核验后加盖《计价手册》年度核验章。核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价手册》原件;
(二)企业上年度承接工程项目清单;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计价手册》的申领和核验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新办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90日内申领《计价手册》。
第十条 《计价手册》申领或核验的信息应及时公告。辖市造价管理部门应将申领、核验《计价手册》的情况报市造价处备案。申领或核验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企业上报的申领或核验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虚假信息、登记不全面或对已登记项目进行涂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工商登记的法人信息、资质、在职造价专业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携《计价手册》和有效变更证明至原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加盖《计价手册》变更章。
第三章 《计价手册》的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投标报名时(非招标项目为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供有效的《计价手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应核验确认。
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文件须由《计价手册》中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造价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我省其它城市的施工企业在常承接项目,经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验核后,可使用其工商注册地造价管理部门发放的《计价手册》。
临时进入我市承接工程的省外企业,中标后应及时补办《计价手册》。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中标签订合同后(非招标项目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该项目造价登记手续:
(一)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原件;
(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书;
(三)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或结算审核单位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出示《计价手册》,以查看该项目的造价登记情况。未有登记的,建设或结算审核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工程结算须由《计价手册》中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造价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或结算审核单位可不予受理,并应及时报告造价管理部门:
(一)施工企业未出示《计价手册》的;
(二)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无效的;
(三)施工企业出示的《计价手册》未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登记或私自登记的;
(四)结算文件的编制者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时,施工企业应携带《计价手册》及其他相关资料,至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手续;未经核定,不得计取。结算审核单位及建设单位应按核定费率给予认可、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审核单位应在《计价手册》的该工程相应栏目内如实填写工程结算审核信息,并加盖审核单位法人章及审核人员专用章。如有必要,可在备注栏内对工程造价作进一步描述,并将相关内容复印,存入结算档案。
第十九条 已过有效期但仍有登记项目尚未结算完毕的,经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原《计价手册》可继续使用至登载项目全部结算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之一,且不及时整改的,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核时不得计取规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计价手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计价手册》将自动失效。造价管理部门应将核验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计价过程中,造价管理部门发现相关主体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计价手册》内进行记录,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未经核定,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二)随意调整核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
(三)结算审核时发现施工企业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仍计取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计价手册》上登记审核情况或填写审核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实施《计价手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