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车辆管理办法
根据常州市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建[2007]43号)的要求,结合燃气行业的现状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瓶装燃气运送车辆的运输行为,遏制并及时打击变相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制订本办法。
一、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由具有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经营单位所属供应站(点)的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由经营单位统一办理。
二、申领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领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资格;
2.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申报车辆的准驾证件和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3.送气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
4.具有固定的服务单位和固定的用户市场(区域);
5.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领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必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领送气服务车辆(每辆)标志牌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车辆驾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燃气上岗证书(一式三份)及二寸照片二张;
4.申报车辆的合法证明(购车票据,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固定服务单位的证明材料;
6.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便民服务措施等资料;
7.车辆配置消防器材等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送气服务车辆实行送气服务标志牌和号牌管理,定区域、定线路(禁行区域除外)服务,送气服务标志牌悬挂车前,号牌安装在车后。
四、驾车人员必须办理送气服务证,并实行“三定”管理(定车、定人、定证),上路送气时车辆必须标志牌、号牌齐全,送气证随身携带,以便核查。
五、送气服务车辆必须遵守公安交管部门的禁行规定。
六、送气服务车辆(正三轮摩托车除外)使用深蓝的统一色标,改装由车主单位自理;在办证时,各燃气管理部门必须检验车辆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配置,同时,必须拍照留档备查。
七、送气服务车辆标志牌二年有效;每年实施安全检验注册。
停止送气服务一年以上、年度未安全检验注册的,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送气服务标志牌》及号牌、送气服务证。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送气服务标志牌、号牌及送气服务证。
九、送气服务标志牌、号牌、送气服务证由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号牌编号为:
1.市城区:燃管-A×××;2.武进区:燃管-B×××;
3.金坛市:燃管-C×××;4.溧阳市:燃管-D×××;
十、本办法所称送气服务车辆,主要是指用于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三轮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