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8〕125号
关于组织开展常州市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8迅雷行动”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省、市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2008迅雷行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迅雷之势迅速整治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三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四是迅速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起重伤害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拆除工程。
(二)专项整治内容: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事故。其中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等;预防机械伤害的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的故障、断臂、各类保险失灵等。特别要控制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三)专项整治依据:《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份)
各施工企业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大力宣传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上岗的务工人员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5—10月份)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各施工企业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以安全月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找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是高处坠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事故隐患,分析产生事故隐患的原因,研究制定落实具体整改措施,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8—11月份)
各施工企业在开展整治活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阶段:总结和评比阶段(11至12月份)
市建设局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大检查情况,结合各地区、各有关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潘企强副局长任组长,建管办周小平主任、城建处袁茂新处长、安监站王鸣军站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专项整治日常推进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措施贯彻落实到整个活动中。
(三)明确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保证投入,规范管理,迅速排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加大对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特别要增强农民工懂法守纪、自我保护、防范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五)严格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主体之一,要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和研究,特别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认真履行监理审批程序,严格落实监理旁站制度,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六)加大处罚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或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同时,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联系人:黄盘凤 联系电话:86673063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业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安委会、市政府朱晓敏副市长
抄送:市安监局
共印3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