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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8-0008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8〕12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8-05-14 公开日期:2008-05-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应急支付和退还的监督管理行为。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建〔2008〕128号
   

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文)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6]112号文)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房屋拆除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按规定额度预先向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的资金。当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可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事项。

保证金管理实行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地"三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保证金的收缴、日常监管和动用支付等工作。

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应相应成立保证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保证金缴纳情况报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所属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市外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向承接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所属企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工程项目保证金的动用支付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的缴纳遵循差别化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

  根据建筑业企业规范劳务用工、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将建筑业企业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其他企业三类。

  从20071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欠,或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引发农民工采取不当手段或方式讨要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由于建筑业企业自身原因,在同一项目上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因欠薪而向政府部门上访两次以上的;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导致农民工工资未兑现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或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屡教不改的;

  (五)由于拖欠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受到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有下列情形的列为一般监控企业:

(一)新成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可在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网站下载不满一年的;

(二)新进入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未满三年,承接施工项目不满6个的市外建筑业企业;

(三)未规范推进《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

  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列为其他企业。

  第五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定期公布。

  重点监控企业如能按要求及时整改,付清原拖欠的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在后续二个工程项目中不再发生拖欠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其重点监控,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重点监控企业承接工程时,除按规定办理所承接工程的履约担保手续外,还须向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

  重点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建筑劳务企业10万元。

第七条 主项为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增项资质中的专业承包资质工程,按其实际承接工程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如再以总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则必须补缴两者保证金差额。

专业承包工程中,起重设备安装、建筑防水施工、防腐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限人工与机械拆除)工程、涂装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等按50%缴纳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一级20万元;二级10万元;三级5万元。如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能提供所承接项目的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金凭证,则可免缴保证金。

第八条 一般监控企业承接工程时,除按规定办理所承接工程的履约担保手续外,还应按相应资质重点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标准的80%提供银行保函;不能提供银行保函的,也可缴纳同额度保证金。

第九条 其他企业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但应通过其办理的工程履约担保,保证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本市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接到其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工作,并同时提交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可动用确认表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支付承诺书(可在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网站下载)。

市外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首次办理承接工程备案时,在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并同时提交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可动用确认表(见附件一)和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支付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企业内部设立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和来源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必须按要求向工程所在地保证金管理办公室缴纳保证金。

本市一般监控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地"三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保函或缴纳保证金;市外一般监控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三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保函或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新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必须自其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重点监控企业因拖欠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次年起须按规定额度的二倍缴纳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应急支付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受监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所在地"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足额支付。

  受监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所在地"三部门"掌握的证据,可以按规定动用保证金,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在保函额度范围内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四)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五)"三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六)保证金动用按保证金缴纳地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动用或退还市外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时,应事先告知市保证金管理办公室,并在动用后一个月内向其书面备案。

  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财务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争议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农民工应当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被拖欠事实,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应当是与被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通过劳动争议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清偿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使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按照第十五条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减少的缺额部分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足额补缴。有关部门动用银行保函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日内重新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逾期未补的,责令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二十条 重点监控企业首次解除,应降为一般监控企业。被解除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在解除监控一年后按一般监控企业缴纳保证金

新成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承接工程满一年后,未有列为监控企业事件发生的,可退还其保证金

外地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在我市承接任何施工业务,且最后一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因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可全额退还保证金。

外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满三年,且承接工程满6个,经考核被列为其他企业的,可按本市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并可凭有关依据申请退还保证金余额。

其他一般监控企业,其保证金在被解除一般监控一年后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保证金缴纳地管理办公室认为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其可退还的保证金。

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退还保证金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缴纳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四)与缴纳保证金相一致的企业名称及其银行账户。

市外新进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本市最后完工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二)在本市施工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的清单;

被解除监控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解除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一)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筑业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

第五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保证金使用情况。各辖市(区)保证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向“三部门”通报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的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竣工验收或专业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核查建设工程劳务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受监控企业不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支付后不按本办法规定补齐,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退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信用管理手册,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企业有关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

(三)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与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原《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6]20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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