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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自行聘任三级项目经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09509/2004-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4〕26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4-11-10 公开日期:2008-05-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自行聘任三级项目经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自行聘任三级项目经理实施细则》
常建〔2004〕260号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自行聘任三级项目经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苏建管企[2004]8号),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停止核准后,切实解决企业在新申办资质、承接小型工程项目等方面出现项目经理不足的实际困难,保证我市建筑业企业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间项目经理管理的意见》(苏建管企[2003]4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范围及对象

凡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中项目经理三级资质标准(附件1),自行聘任本单位职工为三级项目经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除外),并按要求向常州市建设局提供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有关材料进行备案。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证书由江苏省建管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应提供的材料

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备案表》(附件2)一式一份及软盘(用Excel表式制作);

2、三级项目经理聘任证书(必须注明聘用年限)(附件3

3、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办建筑业企业可不作要求);

3)项目经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承担工程的施工合同、任职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证明);

4)项目经理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其他形式开展的专业培训记录证明(专业培训内容:原全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统一大纲培训教材内容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的有关内容);

5)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为项目经理办理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材料报送的要求

隶属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材料分别报当地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局负责对属地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材料按自聘三级项目经理专业汇总后在每月20日至25日间统一报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其他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材料在每月的20日至25日间直接报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城市道路及照明专业的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管理

1、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自动接受行业动态管理,资质年检复查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两年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两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其资质证书自然失效。

3、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注册登记后,可在规定的承揽工程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

4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证书只限在本企业使用,且不予办理单位变更。

5、各企业必须对照条件,如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对负责人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格。

6、被聘人不得同时拥有两张或两张以上项目经理证书,办理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证书时,必须将原有证书交资质管理部门回收。隐匿不报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格。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范苏华   联系电话:660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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