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7〕93号 关于加强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单位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安监局;各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本质安全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标准。本《通知》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储存量分别到达或超过1吨和10吨临界量、爆炸下限小于10%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全市燃气经营、供应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工作,并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进行登记建档。 二、落实安全评价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依法开展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企业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进行安全评价的对象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和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以及各燃气加气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 三、明确评价资质和预案措施。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同时兼有燃气安评从业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落实管理、检测、监控等整改措施和安全对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评价机构应按照《常州市安全评价管理规定》从事评价活动,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落实备案制度。安全评价报告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备案制。由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向所在地(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备案,由安监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 五、加强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评价制度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或由发证部门依法收回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燃气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查处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燃气 安全 监督 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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