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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014109509/200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4〕27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4-12-03 公开日期:2004-1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常建〔2004〕278号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活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二)接收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上报;

    (三)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动态管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考核;

    (四)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标办是全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四条  各辖市和武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和日常考核;

(三)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辖市和武进区招标办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分别受辖市和武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二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委托代理

合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项目组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对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范围须限定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若中标合同价超过35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代理场外交易项目。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时必须查看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备案的自行招标手续。

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须报当地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限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第八条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委托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申请,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招标文件、评分细则;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提供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标底;

    (七)组织招标预备会,整理和发放会议纪要;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填写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十)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地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考核手册》(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考核手册》)及《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专职人员工作手册》)登记制。《业务管理考核手册》及《专职人员工作手册》由市招标办统一发放,主要记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考评专职人员的代理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事宜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填写《业务管理考核手册》及《专职人员工作手册》,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向招标办办理有关招标事宜时,应向招标办工作人员出示授权委托书。未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办理事宜超出授权委托书范围的,不予受理代理招标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办报送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备案时,应同时报送由本人签名的办理该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的负责人和各人代理的事项。项目组成员不能少于3人。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或外聘的退休人员,并经过省招标办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注册造价师资格。

    项目组负责人不能同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从事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操作要求、

程序及文书存档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出具办理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除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并向招标办书面声明外,应按下列要求签字或盖章。

(一)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组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招标文件和会议纪要需经招标人及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分别盖章。

(二)中标通知书一律由招标人签发,盖招标人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的,招标办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布前应将招标公告的内容报招标办核查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人推荐1/3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或盖章,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通过查阅预审文件、资料,接受投诉与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招标办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备案和纠正错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活动必须接受招标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应向招标办提交评标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工作日。在招标办确认在公示时间内未发现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报送招标办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的工程招标项目定标之日起15日内和35日内分别将招投标资料和全部资料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应当核对所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资料完整的,应当给招标人签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标时,应当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常州分册)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存档保留。

 

第四章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资格复审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完委托的招标事宜后,委托人和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办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表一)。《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叁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办,省招标办各一份。

    辖市和武进区招标办在每季度首月7日前将上季度《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上季度《常州市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二)报市招标办,市招标办汇总后上报省招标办。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工程招标业务,代理业务服务费应当视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小,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严禁发生私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采用随机抽查和定期组织复审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甲级和乙级资格三年复审一次,暂定资格一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包括保留资格等级、降低资格等级和取消资格等级叁种情况。

各级招标办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抽查所需要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标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准备下列复审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技术经济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

5)经人才交流中心(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人员聘用证明;

6)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7)作为业绩资料证明材料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8)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责表)及报表说明。

申请复查的甲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表》四份和上述(2)—(8)项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三份。申请复审乙级或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表》三份和上述(2)—(8)项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二份。

    复审材料由市招标办收齐后,报省招标办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主要审查其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质量和代理业绩三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设:机构人员的变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内部的建章立制、管理情况,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经营作风等情况;

(二)工作质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资料、数据的质量情况。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及组织招投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较大失误;

(三)代理业绩: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代理内容至少含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以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下同)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向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金额为依据,下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1年内应完成一定量的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复审符合标准的,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变更、人员变动、歇业和解散等情况,应当在15日内报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部门,经申报部门核准同意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市取得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乙级、暂定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取得甲级、乙级资格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到市招标办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省招标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三)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经审批部门盖章的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我市市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省招标办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到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若在辖市和武进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可持省登记备案手续到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辖市和武进区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表》;(见附表四)

(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经审批部门盖章的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省内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持上述(二)—(四)种材料原件到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市承揽完一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在15日内将招标代理评价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业绩、工作质量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对其资质等级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动态管理建议。

 

第五章   相 关 规 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申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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