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纳、退还过程的公开、透明,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及其材料、设备、监理等招标项目均应缴纳保证金。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保证金应采用投标报名单位基本账户的银行汇票、银行支票等转账方式缴纳; 2.缴纳时间以专用账户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标明投标项目和用途,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查;缴纳和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报名单位的名称一致; 4.投标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保证金; 5.投标人不按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加资格预审;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6.退还的保证金应通过银行汇票、银行支票等转账方式,转入投标报名单位的原交款基本账户; 7.排序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8.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 3.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4.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投标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并受招标人的委托负责接收、保管、退还及没收保证金。保证金均通过此专用账户公开操作并接受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 投标 保证金管理 通知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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