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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08-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8〕10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8-04-24 公开日期: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建〔2008〕108号
 

常建〔2008108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

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审图机构、质监机构、有关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的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和安装。

二、建设单位应选用合格、优质的太阳能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须一次设计和安装到位,并落实好建成交付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景观和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方案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造型的有机结合,施工图设计应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储水箱、管网系统等内容。

审图机构应按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作的季度和年度统计。

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的,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处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内容经审查同意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城市景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将修改后的设计内容报原城市规划及审图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质监机构应根据审查同意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做好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督。

统一设计和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明确其交付后的物业管理办法。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采用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二)利用工业余热、废热的;

(三)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热水供应系统的;

(四)建筑造型或风格特殊,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严重影响建筑艺术效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四、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建筑设计要点;

(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

(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的原因分析和论证报告;

(四)日照、能耗等计算资料;

(五)其它证明材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等评选的重要内容,对于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优先评奖,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部级评奖。

六、金坛市、溧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转发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5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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