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分档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 130
二类区域 105
三类区域 80
三、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
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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