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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索 引 号:014109509/200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江苏省政府令5号 发布机构:省政府常务会议
生成日期:2003-04-22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省内勘察设计活动的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令5号
(2003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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