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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索 引 号:014109509/2007-000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07]13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2007-06-26 公开日期: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作出具体规定
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常建[2007]13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

''''>预拌砂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系统工程之一,各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应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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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止建筑工地现场砂石料堆放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率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常经贸资源[2007]169号)精神,制定我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一、预拌砂浆的生产

1.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拌砂浆是由专业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湿拌砂浆是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特种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一般用于建筑工程墙体砌筑、抹灰和楼地面砂浆等。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技经人员。

3)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半年有效期内检验报告(预拌保温砂浆必须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试验室应配备满足生产要求,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相应仪器设备。

5)试验室检测人员具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保体系、管理制度及企业标准。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有关要求,并应主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常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登记证”)后才能组织生产和供应,并服从监督管理。

4.预拌砂浆的生产应严格遵守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有关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使用说明书;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信用管理登记证》才能向使用单位供应砂浆,在交货时,应按照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的预拌砂浆,每一生产批次向用户提供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

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生产统计报表,以及使用水泥、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料使用量等情况。

7.主城区范围内,需要白天运送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

1.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市新的建筑设计项目对使用预拌砂浆应予明示,新开工建筑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市区以下范围内:东至青洋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外环路、北至河海(东、中、西)路,以及钟楼经济开发区、武进中心区和大学城,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2008年7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预拌砂浆的强制使用范围。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积极推广和使用预拌砂浆。

1)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设计单位对所有新设计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之一。

3)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在施工时严格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积极编制预拌砂浆施工工法。

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改正;建设、施工单位拒绝改正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必须经重新检测后方可使用。

4.为保证预拌砂浆施工质量,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预拌砂浆使用的储存设施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三、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1.本市或外省市进入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信用管理登记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会同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查的,颁发信用管理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管理登记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预拌砂浆检测、现场质量监督;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提出停工整改通知书。

3.自2007年7月1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定范围内新建筑设计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未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应提出整改意见。

4.招投标管理机构加强对实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合同备案时应予以核查。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砂浆计价依据,定期公布信息指导价;全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类预拌砂浆应遵守市相关计价规定。

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管理,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内白天运输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临时通行证。

四、奖惩措施

1.鼓励科研单位和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预拌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施装备和施工机具,加快设施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国产设施装备质量,不断降低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成本,增加预拌砂浆品种、功能,提高预拌砂浆质量。

2.凡检测不合格的预拌砂浆,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不合格的预拌砂浆已用的,按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砂浆的,应停工整改,并作为企业诚信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砂浆生产企业未取得《信用管理登记证》,不得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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