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2006〕180号
关于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637号文《关于发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住宅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应在组织实施中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控制标准”的执行。
1.凡在2006年10月15日后开工的工程和未进行基础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附件1),并尽快向设计单位提出按照“控制标准”的有关措施进行设计变更的要求,督促现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2.凡在2006年10月15日正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按照“控制标准”的有关措施进行设计变更的要求,督促现场有关单位在未施工部分中实施。
3.凡在2006年10月15日正处于装饰阶段工程和未进行主体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向设计单位提出按照“控制标准”中除结构工程以外的有关措施进行设计变更的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4.凡在2006年10月15日以前已完成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竣前检查)的工程,如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的分部、项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按实结算,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二、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标准”中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对已经开工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出具符合“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对已经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并认真实施。
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
对已经开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实施。
五、施工质量通病控制应按检验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验收时,应按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签字栏中,作出是否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的专项验收记录。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控制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子分部)验收,并按附件2的验收表格填写专项验收记录,在竣工验收时对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进行汇总核查后填写附件3。
3.对未执行本标准或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附件4)。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严格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未按规定实施的责任单位应依据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
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通用表)
3.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汇总表
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房地产 住宅 质量 标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抄报: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