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1]32号)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宣传。
自2011年7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审批维修企业,规范维修许可行为。要以机动车维修业新开业条件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1]32号)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通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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