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程〔2007〕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企业用工行为,建立我市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农民工 薪资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15份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企业用工行为,建立我市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局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交通局主管工程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局工程处、监察室、法规处、审计处,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建设单位领导和建设项目负责人组成,在局工程处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各辖市(区)及各建设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各司其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五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一)劳动合同制度。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应与其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可由其负责人与其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该负责人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由项目经理部统一规范劳动合同格式,劳动合同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及其他相关事项;(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协议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比例及最终结算工资的时间和支付方式,并报项目经理部备案,作为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二)劳动者考勤制度。项目经理部(或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须建立考勤制度,按实记载农民工出勤、加班加点等劳动情况,依据劳动合同和考勤表编制工资发放单。
(三)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均须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由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开工一周内悬挂施工现场醒目处,明确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应按附件提供的格式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每月应在告知牌上予以公示。
(四)工资发放制度。项目经理部须在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表编制工资清单,根据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劳务)分包单位须向项目经理部提供考勤表及按协议约定所编制的工资清单,由项目经理部派财务人员于每月10日前统一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经理部保存。每年年底或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结算工资余款。
(五)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经理部不得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部,市局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工程所有评优及其他考核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建设单位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力度,及时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对监管不力、处理协调不及时有效、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市局将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处罚;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渎职等未及时处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在常州交通工程总公司、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武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市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施工企业在交通建设领域内的项目经理部试行。请各项目经理部注意积累经验。市交通局将对试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试行一年。
《农民工权益告知牌》格式
一、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前,应先与项目经理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办法处理。用工单位是解决拖欠工资的第一责任人。私自用工或未签订合同者不受法律保护。 二、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时,应直接向拖欠人催讨,催讨不成,应持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等材料向工程所辖建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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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责任人 |
电话 |
中标单位 |
××××× |
××× |
××××× |
项目经理部 |
××××× |
××× |
××××× |
建设单位 |
××××× |
××× |
××××× |
常州市交通局 |
工程管理处 |
周 洪 |
0519-85682121 |
纪委监察室 |
杨建伟 |
0519-8568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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